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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包括建设用地类和非建设用地类两种类型。建设用地类是指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点状配套设施用地,主要用于服务保障农产品就地加工、智慧农业、农业科研、林下经济、乡村旅游、科普研学、“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功能。非建设用地类是指按照原地类管理的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业用地(以下简称设施农业用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以下简称林服设施用地),以及除上述设施用地外的其他小微配套设施用地。
各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安排乡村产业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在有效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工业化程度较高的乡村产业向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的基础上,对于确需在其他区域布局的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应当优先在“百千工程”示范片区、乡村旅游重点片区和重点发展村庄,以及市政和交通设施条件相对完善或者具有接入条件的区域合理布局。
建设用地类项目应优先服务于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农业和林业生产经营等相对集中连片的非建设空间,建筑主体所在的地块总面积不得超过土地流转面积的0.5%且最大不超过10亩。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0.8、层数不超过2层、房屋高度不超过9米,可按照功能分区需要采取单体或组合式建筑布局,并结合方案确定绿地率和停车位指标。土地流转面积确需低于200亩的,可依据相关行业标准确定,或者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点状配套设施项目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鼓励采用与周边环境相融合的景观化设计、延续地域特色的乡土化设计、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低能耗设计,打造小而精、小而美、开放共享的精品配套设施。对于建设用地类项目,在确保符合安全和主导功能的前提下,鼓励探索创新多种服务功能适度混合兼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与功能适应性。对于非建设用地类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取轻量化、生态化的建造方式,塑造山水秀美、底蕴深厚的京韵乡村风貌。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应在各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按照《正负面清单》中正面清单明确的功能引导、准入要求和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论证报告(附土地流转合同)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其中,对于利用农村存量或低效建设用地且符合功能准入及建设标准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对于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或超出功能准入及建设标准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经区政府批准的点状配套设施项目,应由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作为执法监测的依据(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类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的空间统筹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政策执行的动态监测评估和优化完善,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各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总量、布局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预警和体检评估,运用执法监测等手段进行违法处置。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对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加强政策指导以及超出功能准入标准的点状配套设施项目的审查认定。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职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对建设用地类项目开展立项工作。